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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金融疏导为主
   2010-03-10 08:55:40 | 文章来源: 新华网  阅读次数: 23 次

民间金融分为黑色和灰色  

虽然近些年来发生了不少民间借贷方面的违法案件,但并不能因此认为民间金融都是违法的,黑色的。黑色金融自然跟违法犯罪相关,比如从事赌博等一些不好的行为。对于这部分当然要坚决予以打击。  

不过,有一些民间金融活动,确实是将筹措到的钱投到生活生产经营中去,这部分我们认为是灰色金融。比如民间标会的方式,有助于人民的正常生活的。特别在农村,老百姓有一些临时急需的款项,可能就几千块,最多上万块,他们没法接近银行或信用社,只能通过标会的形式来筹措款项。  

还有很多中小企业的生产者,他们通过目前的正规金融得不到支持,只好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以解周转或壮大之需。这样的民间金融活动虽然不符合现行相关政策,但是它对于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,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是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。对于这部分处于灰色地带的金融活动,不能片面打压,要进行一些疏导。  

引导民间资本形成多元的金融机构  

引导民间金融活动一方面可以使其成为银行,还有一种可以大力发展的是租赁。租赁也是很大的金融活动,在美国,租赁是仅次于信贷的。比如有一种叫融资租赁的,你要生产东西,但是我对生产不在行,那么你可以跟我说你要一套什么样的设备,由我去替你买下,然后你去生产。设备的所有权是我的,你只有使用权。  

其实,引导利用民间资本可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机构。只要能为企业,为经济发展服务就应该鼓励。  

民间借贷的监管是个难题  

《放贷人条例》一旦通过,意味着民间借贷将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。但事实上如果放开的话,政府监管也是个难题,可以参考现在的小额贷款公司,规定放贷人必须有一定额度的注册资本金,并且将一定注册资本金存放到人行或指定商业银行,以免其卷款逃跑。  

另外,民间借贷放开后银行破产有可能会成为常态,像美国一样,借贷条件降低,银行就有可能破产,所以是不是要相应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,就涉及更多的问题了。  

应逐步考虑利率市场化  

按照《放贷人条例》目前透露的内容,合法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基准利率4倍,远低于目前民间借贷的利率。《放贷人条例》的推出,对降低民间借贷的整体利率,应该有正面的积极作用。因为随着更多的放贷人加入这个市场,原本高息的民间借贷资本或会迫于竞争的压力,主动调低贷款利率来争取客户。  

但是,要真正解决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,根本上还是要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,让市场的信贷需求决定金融机构的利率,才能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。  

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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